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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杂侃] “限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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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20: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继发布“限娱令”后,广电总局再出重拳,祭出“限广令”。据此,自2012年元旦起,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将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广电总局发布“限娱令”时,忍不住八卦了一下。我发了条微博说,要把相关禁令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的《决定》放在一起看,才能看出其中端倪。因为这次全会的关键词之一是建设文化强国,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所以“限娱令”当是配合贯彻落实《决定》的一个具体措施。
如今看来,这确实不是开玩笑。针对“限广令”,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明确表示,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限广令”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能够更好地体现广播电视公益文化服务的职能。值得注意,和以往广电总局发布的各式各样的文件通知有所不同,这次“限广令”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形式下发。“规格”不一样,更可见其重视程度。
既便如此,“限广令”的政策合理性及其效果仍然让人怀疑。从政策本身来说,广电总局作为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的监管部门,当然可以推出这个规定那个规定,但其是否具有政策合理性,还得看相关规定是否合乎行业发展规律。这就有必要厘清,内地电视台究竟是个公益性机构还是营利性机构。答案是,内地电视台既不是纯粹的公益性机构,但也不是完全的市场化机构,而是二者的“混合体”。
从社会属性上讲,电视台固然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只不过,这不仅不妨碍,而且也难以遏制电视台追求盈利的冲动。问题很简单,内地电视台并不靠财政拨款养活,所以就必须允许人家找市场讨口饭吃。更何况,着眼于文化体制改革,依赖于市场且承担一定公益性职能,这将是文化事业机构发展的主要方向。这就意味着,管理部门虽然可以要求各地电视台更多体现其公益性属性,但除非政府把电视台养起来,否则没有理由禁止电视台进行商业活动
说到这里,问题就相对清楚了。广电总局既然不允许在电视剧中插播广告,那么就有必要评估,相关政策将给电视台造成多大经济损失,而这种损失是否可能危及其生存。如果一味依靠行政强制提高电视台的公益性,却不顾电视台的死活,这种政策要么将遭到明里暗里的抵制,要么管理部门只能以另外的妥协或补偿来换取这种利益牺牲。
这里所谓的妥协,很可能会是“堤内损失堤外补”,即有关部门允许或默许电视台从其他方面找补损失。而所谓补偿,最简单办法是给予电视台一定财政补贴。当然,这是不太可能的。否则的话,观众肯定会追问:不让电视台从广告客户那掏钱,却让老百姓掏钱(财政补贴当然是老百姓的钱),这算哪门子道理?从以往经验看,各地电视台总是有办法规避政策,或者另外开辟“战场”。例如,广电总局不允许播放哪类电视剧了,电视台就大肆拍摄和播放另一类电视剧,搞到观众连叫恶心为止。
娱乐这东西就像野草一样,只要给点阳光就灿烂。因为,娱乐精神是人类固有的一种情感,不可能因一纸禁令就销声匿迹。“娱乐至死”固然问题不小,“按计划娱乐”的坏处却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说过度娱乐会让人意志消沉,规定只能怎么娱乐,却将让一个社会变得毫无生趣。就此而言,“限广令”和“限娱令”一样,都是严重脱离社会现实的计划性思维下的蛋。说到底,已经一脚踩进商业竞争领域的内地电视台,无论如何都难以抵挡市场的诱惑。“限广令”的最终结局,至此便已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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