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晚,记者跟随合肥中院执行法官来到合肥市新桥国际机场,亲眼见证法警对刚下飞机的“老赖”进行现场抓捕。据执行法官王欣介绍,合肥中院此前曾多次向本案的失信被执行人吴国强传达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吴国强一直置若罔闻并试图转移名下的财产,法院查明前段时间吴国强偷偷将其名下的一千四百万公司股权无偿转移至其妻子哥哥的名下。此前,吴国强已被列入“限乘”“限高”名单。前几日,法院从相关渠道获知吴国强用自己的港澳通行证购买了27日晚GX8837号南宁飞往合肥的航班,所以合肥中院提前展开部署,“老赖”一下飞机就将其拘捕。 执行现场时间线 20时整, 14名合肥中院执行干警集结完毕,从合肥中院大楼出发前往新桥机场拘捕“老赖”。 20时34分,执行人员抵达合肥新桥国际机场,三名法院执行人员同机场公安局民警进入航班停靠点等候“老赖”,其余执行人员部署在机场的出口。 22时15分,“老赖”吴国强乘坐的GX8837号从南宁飞往合肥的航班在晚点25分钟之后抵达合肥新桥国际机场。 22时22分,吴国强在两名法院干警的押解下走出机场。 22时23分,执行法官王欣在机场出口处向吴国强宣读司法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吴国强进行司法拘留十五日。 22时25分,吴国强被带入新桥机场警务室,执行法官王欣向吴国强出示《安徽省合肥中级人民法院搜查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并要求吴国强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字按手印。随后,执行人员对吴国强的随身财务进行检查,经盘点吴国强随身携带银行卡七张、现金4800元、微信零钱包余额51126.28元、本人的港澳通行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一张他人的shen份证。 22时30分,吴国强被合肥中院带回拘留所。 案情介绍 2014年1月9日,本案另一被执行人即甲方张秀才与乙方安徽万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被执行人吴国强为担保人。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先向甲方提供相应数量的钢铁,甲方承诺,在2014年8月26日之前必须付清乙方全部的钢材价格(包含钢铁基本价格和浮动价款)合计一千四百多万元。张秀才先后7次向甲方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甲方六百四十余万元迟迟不支付给甲方。2018年2月11日,铜陵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不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仲裁庭裁决甲方张秀才支付乙方剩余货款、违约金、甲方的律师费等费用合计一千四百余万元。 法官说法 在机场机场警务室,吴国强宣称,他只是这起债务纠纷的担保人并不是实际借款人,自己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来偿还欠款。 合肥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刘珍文说,我们调查发现张秀才所在的公司是挂靠在是吴国强名下,并且张秀才目前查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吴国强作为担保人有连带责任,并且法院查明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对其强制执行合理合法。今晚,将对吴国强进行司法拘留15日,其后根据吴国强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来决定下一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如果坚持拒不履行就可能按拒执罪追究。 记者28日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铁路警方处获悉,近日,在哈尔滨东开往鸡西的K7075次旅客列车上发生一起“霸座”事件,一男子“霸座”并且殴打七旬老人。目前,该男子被行政拘留12日,并处500元罚款。 记者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铁路公安处鸡西站派出所了解到,近日,哈尔滨东开往鸡西的K7075次旅客列车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列车乘警长康昌安接车长石承全报告称:该车4车厢有人“霸座”且殴打他人。康昌安到达现场后,见到一名七旬老人躺倒在地非常痛苦,一名50多岁的男子在旁不停叫嚷且态度嚣张,周围旅客也纷纷对其进行谴责。考虑到李某处于醉酒状态,乘警长康昌安将其控制后,依法进行约束醒酒,酒醒后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执法办案区接受进调查。 经调查,旅客李某醉酒后在哈尔滨东站上车,没有坐在自己的4车厢33号座位上,而是坐在靠窗的34号座位。车行至阿城站时,34号座位主人唐大爷上车,叫正在酣睡的李某把座位还给自己,李某不予理睬,继续睡觉。唐大爷无奈只好坐在李某旁边。但李某睡觉期间,不断挪动身体挤压唐大爷。唐大爷忍无可忍,恳求李某给留些地方,但李某态度蛮横,并在车厢里上演“全武行”,对76岁的唐大爷拳脚相向,将唐大爷打到在地,唐大爷右侧脸部被打伤。 据了解,李某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因李某霸座且殴打60岁以上老人,影响恶劣,属应从重处罚情节。目前,经请示牡丹江铁路公安处批准,鸡西站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二)项,对李某殴打他人的行为作出处行政拘留12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经民警教育,李某也对自己霸座、殴打他人违法行为表示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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