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以帮人刷单为名,发送木马病毒到对方电脑上,获取对方的信息。截止案发,丁某共获取他人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信息2777组,获利约13000元。泗阳县人民法院近日以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决丁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查明,2017年11月,丁某在网上购买了一个IS(语音聊天工具)账号及盗号软件,其中包括木马程序、辅助工具、收信后台(即能够查看盗来的号码的网址),随后,丁某在IS上发布信息称帮助淘宝刷单给付佣金。有人接单后,丁某将在网上购买或丁某制作的盗号木马发送给对方并控制对方电脑,对方IS即掉线,待对方再次登陆IS时,此时对方的账号和登陆密码、登陆时间、IP地址就会被木马自动发送至收信后台,丁某即获取对方信息。截止案发,丁某共获取他人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信息2777组,获利约13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丁某违法所得10000元。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丁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丁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被告人丁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