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全媒体讯(通讯员 丁筱雅)石河子一市民在市区某十字路口过马路时,遇到对面路边红灯提示,却不顾交通法规横穿马路。正因为这个闯红灯的行为,他不幸遭遇横祸,被一辆疾驶而过的轿车撞飞,当场死亡。针对亡者的死亡赔偿问题,亡者的家人与肇事司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引发了一场官司。 日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去年5月的一天,早晨7点多,石河子市民王庆(化名)像往常一样,早早起来出门锻炼身体。当他行走到市区一处十字路口时,正遇上对面交通信号灯亮起了红灯。因当时时间尚早,街上路人和车辆都比较稀少,王庆便疏忽大意了,决定趁着车少人少闯红灯穿过马路。 就是这侥幸的一念之差,当王庆不顾红灯提示,迈开脚步在人行横道处步行通过路口时,却突然被侧面道路上一辆疾驶而过的轿车撞倒,造成王庆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这起事故,当地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庆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在遇红灯亮时步行通过路口;轿车司机赵磊(化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车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且未确保安全驾驶。双方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相当,王庆与赵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为死亡赔偿问题,王庆家人多次找到赵磊,但赵磊仅给付王庆家人现金2.3万元。王庆家人在悲愤之中,将肇事司机赵磊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要求赵磊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上述款项扣除交强险范围内的11万元,其余数额按70%的赔偿比例计算,总赔偿金额为31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案查明,赵磊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并保有不计免赔险。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王庆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8.8万余元;驳回王庆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王佳: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予赔偿。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王庆家人的损失应先由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公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中,被告赵磊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还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保有不计免赔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保险公司对王庆家人的损害赔偿,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本案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王庆家人所受的损失,超过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法院认为应由被告赵磊承担6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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