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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杂侃] 法院判小区车位应归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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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5 13: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朋友圈疯传小区停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南京某法院已对此做出判决。
这可高兴坏了不少业主,毕竟,现在小区停车位越来越贵,按面积来说,都已经超过了住房的售价。
网传的消息是这样的——
“全国首例,业主委员会因为停车位和开发商打官司获得胜诉,“居民免费使用停车位,开发商无权售卖停车位”。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有网友也向我们后台咨询真假,说实话,小编并不知道,本着谨慎的原则,查了一下来龙去脉,发现法院一审确实如此,但已被南京中院驳回。
南京晨报就此事进行报道澄清: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确有其事,但“小区车库判归业主”是误传,该判决并未生效。之前微信中疯传”车库判归业主“的消息,是有人断章取义,不负责任传播的结果。
事件真相是:这件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案,一审判决早已被南京中院撤销。
“记者从南京中院及鼓楼区法院了解到,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案确实存在。一审判决是在2011年,而一审判决后,被告星汉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中院依法驳回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结果:开发商支付业委会50万车库出售款,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认为,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规划核准车库数量为36个,实际建设59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超规划建设的23个车库应属业主共有。规划核准的36个车库中,按照2004年12月15日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应有不低于15%(最低6个)的车库为业主保留。
因此,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实际有权取得的车库为29个,原告业委会要求确认其对小区全部车库均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014年9月,鼓楼区法院经审理,作出重审判决,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车库出售款500000元;驳回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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