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读 警察执法成了近期社会关注的热点:从雷洋案到兰州大学生被打,再到知名律师遭南宁法警粗暴对待。 近日,深圳两女孩未带shen份证遭强制传唤,录下视频。警察称“你就必须配合我,你就记住这一条,今天是你自己犯贱。”“我要把你们跟那些小偷、艾滋病、强盗关到一起去,让你们享受去”。 此案中,警察查shen份证是否违法?如何与个别粗暴警察打交道? 川报观察邀请著名律师刘陆峰先生为你解读。 文/黄微 Jamina 警察要查shen份证?得满足这些条件 问:刘律师,您好!每个人出门都必须带shen份证吗? 刘陆峰:除非你要使用shen份证证明你的身份,比如登机、登记住宿,否则,出门没有必要把shen份证随身带,法律既无这样的规定,事实上,这样的规定也无法执行,所以,原《居民shen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公民应当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居民shen份证”在《shen份证法》中取消了。 问:警察在检查shen份证的时候,需不需要亮出工作证件和执法证? 刘陆峰:没有什么工作证和执法证,只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简称:警察证)。警察本身是国家暴力机器,是执法主体;查验shen份证,法律规定警察必须出示该证件。《shen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shen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 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其中第四条是2011年新增的。 问:为什么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等地可查验居民shen份证? 刘陆峰:这条是2011年修改后新增的。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对媒体称是为“有利于公安机关更加及时、准确地确认公民身份,有效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我理解,第一、这是公共场所,其安全十分重要;第二、这不是居家场所,大凡出行的人都会带shen份证,因买车票机票都要求出具shen份证,查验shen份证具可行性;第三、实践中效果较好,比如我了解的武昌火车站一年就可查获几百起用假shen份证的犯罪嫌疑人,因为警方可从监控中看到进出站旅客神态的异常。 问:据说只要是身着警服就可以不用亮证,是吗? 刘陆峰:检查shen份证必须要出示警察证,其他的法律没有要求警察凡是出警都必须出示证件,有时其着装应可证明其身份,如驱散斗殴的人群等;对个体的执法,法律一般都要求警察出示证件。 此次事件 警察现场盘问、将其带到公安机关均属违法 问:按照《shen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这次查深圳二女孩的shen份证是否合法? 刘陆峰:根据目前公安机关披露的事实,深圳警察查这二女孩的shen份证是属违法行为,因为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没有发生《shen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深圳街头既不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深圳市政府也没公告在该地有重大活动。第一有违法犯罪嫌疑,第二警察出具了证件,二者缺一不可。这次检查深圳二女不合法。 问:“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该怎么界定?靠感觉吗? 刘陆峰:靠证据。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后,按疑罪从无的原则,把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由被告人改称为犯罪嫌疑人。公民是否有违法犯罪嫌疑,应有相应的证据指向或确定,不能靠感觉或怀疑。 问:如果要盘问,是在哪里盘问? 刘陆峰:《警察法》规定,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问:哪些人可带到公安机关去盘问、检查? 刘陆峰:《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经警察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意味着要把公民带到公安机关去盘问,一是要有上述四条规定的情形,二是得经公安机关批准,深圳这二个女孩显然没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无论在路上盘问,还是将其强制传唤带至派出所盘问,都是违法的。 碰上警察违法找茬 固定证据不激化矛盾 问:常有警察说,把你关48小时,是我的权利,这种说法对吗? 刘陆峰:我们在律师执业中,常听到警官给我的当事人这么说,大部分律师也对家属解释留置48小时,公安不违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留置的前提是有: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这四种行为之一的,第二、“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三、“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可见,无论是警察个人,还是公安机关,想把一位无犯罪证据的公民留置24小时甚至48小时是不可能的,除非警察想坐牢。 问:从律师的视角,您认为碰上警察找茬怎么办? 刘陆峰:首先,警察是国家的暴力机器,尽管有各式各样的法律条文和规则来约束和限制警察对暴力的使用,但警察队伍那么大,我国从严治警,优警惠警做的都很不够,警察工作不仅风险大,而且十分辛苦和烦琐;简单的说,既有不少失意的警察,警察也有很多不高兴的时候,警察的个人感受不可能不带到执法中,所以,警察执法有时执法不友好,作为普通老百姓,一是要多理解,二是要多忍耐。就好比你遇到一位路怒症的司机,先避下是上策,至少你不会成为不良警察暴力下的牺牲品。 问:此案中这二女孩若不配合警察,估计会有什么后果? 刘陆峰:从视频看,这名警察虽违法,但心态还不是特别坏,若女孩不配合,精神受更大的侮辱,身体受皮肉之苦是无法避免的。最坏的后果无法预计,但目前是最好的结果了。所以大家都要向这两女孩学习,既固定证据,又不激化矛盾。 深圳公安不护短 值得学习 问:此案宝安警方公布处理结果:当事民警停止执行职务,马上参加学习班,然后进一步处理。宝安公安分局局长周兆翔对两名当事人进行赔礼道歉。您认为深圳公安的态度是不是值得表扬? 刘陆峰: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人口密集,社会治安状况极为复杂,深圳警方既为社会的治安发挥极大的作用,也承担巨大的压力,故对公安干警有更高的要求,所以,二女孩能在派出所被旁观警察介入释放,正是公安队伍整体素质高的体现。当然,深圳公安也有应对媒体的丰富经验,在个案上及时与违法警察切割,不护短,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安警察的形象,意义极为重大,值得全国公安学习。 问:深圳公安表示对涉案警察会作进一步处理,您认为会作怎样的处理? 刘陆峰:在此案中,二位女孩毫无过错,纯粹就是逛个街,就是网上说的,她们是打酱油的。 涉案警察无法律规定的情形,查验女孩shen份证,本身就违法,还有强行拉扯、威胁、侮辱、违法强行留置当事人的行为,如果一名普遍公民对他人有这种的行为,则涉嫌绑架,警察的身份决定了该警察涉嫌滥用职权; 并且,若非其他民警和领导干预,这二女孩可能真被关到艾滋病一起,这属涉案警察意志以外的原因。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如检察机关认定在社会上极成的负面影响很大,则会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追究当事民警,但最终可能判缓刑。我个人认为,警察虽然情节恶劣,但对女孩造成的身体和精审损害,尚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标准,从保护涉案警察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公安机关应对该警察以较重的行政处分,并调离公安队伍,给涉案警察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和新的工作环境。 法律有明文规定的 警察应该严格执行 问:公安机关对警察的处理会受媒体的影响吗? 刘陆峰:严格来说,这件事通过公安机关的内部制约机制,已将警察滥用职权对二女孩的伤害降到了最低程度,这在公安内部是一位较常见的事,但二女孩维权意识较强,加之社会公众最近因雷洋案、吴述良案,对警察滥用职权的担忧,通过媒体的发酵,已形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对涉事警察的处理,不可能不考虑公众的反应。我认为,公安机关更要从体制上担责任,不仅要公正处理涉案警察,更要考虑所有警察的群体感受,不应受媒体绑架。 问:您说公安机关更要从体制上担责任,是指什么呢? 刘陆峰:优警惠警很少能落到实处,直接影响政法队伍的效能,这就是体制上的第一个责任。 体制上的第二个责任,是规则不明,政出多门,比如吴良述案,最高院有内部意见规定说信访区域不能录音录像,直接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最终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害了法警;《shen份证法》和《警察法》明文规定条件之一是警察出示执法证件后才能检查公民的shen份证的,而有些公安机关和领导公开宣称,警察的着装就是shen份证明,不需出具证件,这是在误导了公安干警。法律就是法律,对哪些环节需出示证件,哪些环节不需出具证件,都有明文规定,警察应该严格遵照执行。 问:通过这件事,您有什么感受与读者分享 刘陆峰:第一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了,这是走向民主与法制的基础; 第二是公安机关的作用和对社会的贡献不因个案而贬低,个案被热炒,说明公众对公安机关有更高的要求,对警察的违法并不司空见惯。 第三是媒体和公众的力量得以显现,中央深改组出台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目的是要增强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严格执法监督,解决执法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平等的社会值得期待。 【律师简介】 刘陆峰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主任。关注资本市场和民生的法律公平和公正,对一些大案和疑难案件有独到的见解,因近年在媒体上点评了300余起案件,而被媒体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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