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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杂侃] 周泽:请特赦“最后的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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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08: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对于牛玉强案及类似案件来说,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因为,特赦不涉及追究错案责任之类的问题,也不存在合法性障碍,而且可以直接矫正不公,成本也低。作者系知名律师,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副教授
在笔者看来,牛玉强案更重要的问题还不是其刑期延续的问题,而是刑罚的公正问题,特别是由于立法及司法的原因导致的刑罚不公的矫正问题。
如果牛玉强当年的行为在1997年新刑法施行后才被起诉,即使被法院判处刑罚,最高也只是有期徒刑5年,甚至都可能不会被判刑。
日前,笔者以律师身份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刑法,并特赦被媒体称为“中国最后的流氓”的牛玉强及类似罪犯。
牛玉强案引发舆论关注,是因为监狱对其刑期顺延,导致1984年被以流氓罪判刑的他,需要服刑至2020年,在刑法早已取消流氓罪的情况下,成为中国最后走出监狱的“流氓”。
曾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牛玉强,经两次减刑,在1990年被减成了有期徒刑18年,至2008年刑期届满。而监狱方面1990年对其保外就医后,1991年经考察又决定对其续保一年,之后再未对其进行考察以确定是否续保,也未通知并安排其回监服刑。在2004年押送回监服刑之前的10多年中,牛玉强一直定期向住所地公安机关报到,接受监管。然而,将牛玉强押送回监服刑后,监狱方面却认定,牛玉强由监狱方面1991年决定续保一年的期限至1992年7月1日届满,之后未回监服刑的期间算是“脱逃”,不计入其服刑期,从而决定将其刑期顺延到2020年。
在笔者看来,牛玉强案更重要的问题还不是其刑期延续的问题,而是刑罚的公正问题,特别是由于立法及司法的原因导致的刑罚不公的矫正问题。
笔者从牛玉强案的判决书中看到,被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牛玉强的“犯罪事实”,不过是参与抢过一顶军帽,砸碎了某家窗户玻璃,两次参与殴打他人,一次参与械斗未逞。牛玉强的“犯罪行为”分别发生于1983年4月至6月之间,然而,法院判处牛玉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所依据的却是1983年9月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毫无疑问,当年法院对牛玉强“流氓”罪行的判决,违背了“从旧兼从轻”、“法不溯及既往”的刑法适用原则和国际人权保护准则。如果可以像牛玉强案这样,用后出台的规定了较重责任的法律,去追究法之前实施的、依当时的法律只需要承担较轻责任、甚至不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那我们这个社会上将可能让人无所适从,对未来充满了恐惧和不安。
当年牛玉强的行为,无疑具有寻衅滋事性质,但根本未达到情节严重,以致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1997年修订通过并实施的新刑法,已经取消了流氓罪这个罪名,当年作为流氓罪处理的寻衅滋事行为,在新刑法中被单独规定为寻衅滋事罪,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根据新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果牛玉强当年的行为在1997年新刑法施行后才被起诉,即使被法院判处刑罚,最高也只是有期徒刑5年,甚至都可能不会被判刑。
但根据新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的规定,牛玉强即使至2008年刑期届满,其在1997年新刑法施行之后,仍然需要服刑11年。同样的行为,先后接受刑事处罚,在新刑法面前的不平等,显而易见。面对新刑法,像牛玉强这样的罪犯或许会想:自己怎么这样倒霉呢?
在这个意义上,新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的规定,显然与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的、体现了让被告享受法制文明和进步成果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缺乏应有的协调,其不合理性不言自明。因此,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但生效判决的行为根据新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罪犯服刑期限与新法规定最高刑期相当的,应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如此修改,无疑更科学和合理,可避免产生因刑法修改导致的对同类行为的量刑不公正、不平等。
有人建议,牛玉强的案件,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诉,通过再审改判来解决。申诉当然是牛玉强及其家人的权利,但通过申诉由法院改判来实现他们需要的刑罚公正,面对的障碍是显而易见的:法院几乎不可能改判这样一个在当年看来完全实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而且,法院会考虑,如果牛玉强的案件需要改判,那需要改判的案件将不计其数。法院需要多少人来应对这些案件?
对于牛玉强案及类似案件来说,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因为,特赦不涉及追究错案责任之类的问题,也不存在合法性障碍,而且可以直接矫正不公,成本也低,还具有强大的民意基础,没有负面效果。更重要的是,国家在立法及司法上造成的失误,以及特殊时期的一些特殊原因造成的刑罚不公,国家应该以特赦的方式去予以矫正,以示对国民负责。
笔者希望,通过牛玉强案所引出的社会舆论对特赦问题的关注,能够推动特赦立法,使《宪法》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赦”权力的行使法律化、制度化
发表于 2011-1-23 13: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回事,看不懂,下次写动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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