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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9日拿到法院一审判决书的那一刻,我们简直不敢相信,3年了,我们的采光和日照权的诉讼争议,法院摇号选择的评估机构,评估房屋贬值近20万,法院居然只判决赔付4万多块钱。
贬值差额16万不判给我们的原因居然是"开发商建楼卖钱,是为我们这些被遮光的邻居改善生活环境"!!
领判决书前,我们去法院咨询案件审理情况时,一位不审理本案的某庭长,透露了这样的结果是另有玄机:
“你们的官司,我们已经和上级单位打过招呼了” (我理解:这案例领导定的,再怎么上诉也没用)
“如果评估报告是依据还要我们法院干什么”
---------”原来我们被法律了”
我们就弄不明白了,现在法院判案到底是按照法律来判还是根据领导的意思来判呢,一个法制的社会 ,是不是领导说的话才是法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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