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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杂侃] 转:算算欠银行30元为什么要还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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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0 08: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两天有一条新闻很火爆,8年前杨女士的卡不小心透支了,而8年后当初透支的29.98元产生的利息加滞纳金,已经超过了1万元。

30元的透支,怎么会产生1万多元的滞纳金呢?


小M首先要告诉大家,信用卡逾期不还后果还是很严重的,在此前,不仅要产生信用卡滞纳金,还要产生逾期利息。

不过,根据今年颁布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信用卡滞纳金被取消了,但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惩罚了,而是变成违约金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按照规定,当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时,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另外,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之所以会出现透支30元变成1万多的情况,还是新规定实施前滞纳金和罚息惹的祸。信用卡滞纳金指的是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要支付滞纳金。

信用卡滞纳金的计算基准是最低还款额。运用公式表示是: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款的10%+100%提现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应还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款+100%费用和利息+分期还款本期应还部分(分为有息及无息两种)。


其中的“费用”部分,就包括信用卡滞纳金和超限费,信用卡超限费是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明年起将不再收取)。另外,由于信用卡的记账日和还款日均是以月为单位,所以信用卡滞纳金也是按月计收。

例如:小M消费1500元,如果在到期还款日只向银行还款500元,假如该银行规定最低还款额为1500,那么该银行将对低于最低还款额的部分即:1500元-500元=1000元收取滞纳金,收取滞纳金的金额为:1000元*5%=50元。


除了滞纳金,还需要缴纳罚息。按照新规定,信用卡透支利率明年起,将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银行最常用的两种罚息方式包括全额罚息和未清偿部分计息。而大部分银行都采取的是全额罚息。


全额罚息是指在还款日后,只要未足额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总消费金额计息。目前绝大部分银行都是采取这种方式。

假如小M9月1日刷信用卡消费10000元。9月5日为账单日,9月25日最后还款日之前,小M全额还上10000元欠款,就不产生利息。

如果25日到期未能全额还款,只还了9999元,差1元未还,也要按10000元计息,从消费当天9月1日到还款日9月25日为止,共计24天,需付利息10000*0.05%*24=120元。

而剩下的1元欠款也要计息,从9月25日开始到下月账单日10月5日,共计11天,得出利息0.0055元。最后循环利息相加,得出120.0055元。


如果按照未清偿部分计息,同样透支10000元,到期25日还清9999元,差1元未还。按照未尝还部分1元钱计息,从消费当天9月1日到10月5日账单日为止,共计35天,得出利息1*0.05%*35=0.0175元。

由此看出,全额罚息跟未清偿部分计息差距还是十分巨大的,大家千万要警惕全额罚息带来的循环利息影响。另外,新规定指出,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那么,违约金到底该不该收呢?一般来说,收取违约金被认为有两个作用,其一是惩罚和督促性质,警告逾期还没有还款的用户,让其还钱;其二是弥补银行的损失,因为银行在催收等方面都会付出成本来。

实际上,在近五六年,美国和中国台湾都在推动该项收费的取消,乃至体现在信用卡的相关法律法规中。


例如,2009年美国通过了信用卡新法案,信用卡第一次逾期,最多收取25美金的费用,如果半年内再次逾期,则收取上限为35美元的费用。

台湾地区也有类似美国的降低过程,2010年的新规定推翻了此前发卡银行各自为政,并且不少按照比例收费的经验,而是给一个统一的固定额度,且只收三次,三次之后便不收违约金了。


但如果是恶意透支的情况,那就另当别论了。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规定,恶意透支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什么属于“恶意透支”呢?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也就是说,如果持卡人没有接到银行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是不属于“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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