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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杂侃] 小伙感染艾滋病毒 传染者是新婚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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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0 12: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有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感染了艾滋病毒,对于那个人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永城的小新,正直青壮年,就遭遇了这样的事儿。

女友感染艾滋 小伙浑然不知

小新说,去年三月,他和女朋友小叶筹备婚事,两人在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当天,前往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两人的检查报告很快出来了,但医生单独叫住了女友小叶。

在不安的等待中,小叶再次做完了检查,小新得到医生的答复是,一切正常。

婚检后小新也没再多想什么,就与妻子小叶同了房。一个月后,小新前往外地打工,然而六月初,小叶接到永城市疾控中心打来电话,称她已经确诊为HIV阳性,而且丈夫小新很可能也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

永城市疾控中心说,其实小叶在很久以前就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并且有备案。令小新想不通的是,三月份婚检时,小叶已经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为什么医院当时不把这个结果告知自己,导致悲剧无法挽回。

究竟谁隐瞒真相 小伙状告医院和疾控中心

在痛苦中挣扎了一段时间后,小新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从法院拿到一份当初婚检时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小叶疑似感染艾滋病毒,并且上面有小新的签名,这表明,小新当时已经知道了这一结果,但小新坚称,自己始终毫不知情。

一方面是法律对小叶隐私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小新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究竟孰轻孰重呢?

据了解,《艾滋病防治条例》多个条款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婚姻、就业、医疗等方面都进行了保护,但是,作为特殊人员,在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外,在生活中,也应以法律为准绳,约束自己的行为。

按照律师和评论员的说法,如果小叶早就知道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话,应该及时告知丈夫小新。至于医疗和疾控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对患者的信息进行保密,但是律师和评论员认为,保密的范围不应包括与患者一起生活、极易被感染的人群,特别是患者的合法配偶。

生命健康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不应受到任何人、任何机构的侵害。

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配偶是易感染人群,他们是否就失去了对真相的知情权呢?

云南、广西等省份在地方立法上已经开了先河,如果艾滋病患者或者病毒感染者不主动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当地疾控部门有权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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